職棒最新一波的簽賭,檢方已告一段落的偵結。
這次起訴書非常精采,我也熬夜將其閱讀完畢。
檢察官的素質很不錯,相信台灣司法是可以越來越好的。


不過雖然新聞一大堆,但是總是有許多名詞相信大家都是不太清楚,
所以我想藉由這篇文章和大家一起討論一些刑事訴訟法的名詞,
我不想用艱澀的語言,期望大家可以簡單的理解。
如有法律專長的朋友願一同討論,請手下留情,不要批太兇。


首先提到一個案件審判,有哪一些人物會參與其中。

法官:其角色有如包青天一般,希望其公正廉明,精準判案。

檢察官:其角色類似展昭,專門追緝嫌疑犯,並帶回給包青天審判。
  當然有時他一個人不夠力,這時有賴如同七俠五義的警察協助,
  展現其各自特殊能力,一同捕獲嫌疑犯,再由展昭送給包青天審判。

法警:如同王朝馬漢張龍趙虎,有時候協助辦案,開庭時站立兩旁戒護。

書記官:其如公孫先生一般,負責文書抄錄,經驗豐富者,還可以給法官提點。

庭務員:就是劇中喊威武,或是喊「傳犯人常威等等」,傳證人被害人入庭等。

律師:當然就是宋世傑、方唐鏡等,相信大家很清楚囉。


以上是大概的區分,不過進入現代社會,有些古代制度當然會有些修改。
如同法官只能擔任公正第三者,聽取檢察官和被告(嫌犯)雙方的辯論,
看誰有理由,檢察官有理,被告有罪。被告有理,當然是無罪囉。
在此請大家注意一件事,能夠判定有罪無罪的人,只有法官。
所以現在很多警察一抓到人就說破案,當然是很奇怪的,
因為有罪無罪是法官認定,搞不好最後你是抓錯人或是證據不足,
也可能會判成無罪。不過說破案,當然是檢察官警察都可以分破案獎金啦。


另外關於嚴刑拷打,現在當然不會也不能做了,不能像古代一般,
三不五時就來個大刑伺候,或想盡辦法來個滿清十大酷刑。
所以如果警察在取得犯人口供時,如果有刑求逼供之時,
現在很大機會是會認定成違法,因而造成訴訟問題所在,
如同蘇建和案,便是有逼供情況,故可以不斷地纏訟多年。


至於檢察官現在當然也不像古代展昭那樣,奔來跑去辦案,
多半是坐在辦公室內,等待警察做完初步審訊移送到地檢署後,
檢察官再就犯罪疑點作一番訊問,然後看要不要起訴。
當然大家好奇的是,現在檢察官是不是有如展昭一樣帥,
或是像日劇【HERO】當中,久立生公平一樣帥啦。
就我的經驗我還沒見過啦,不過以後可能會有,哈。
不過正妹檢察官我看過不少,而且很多都才剛研究所畢業不久,很炙手可熱。
另外有一個檢察官我個人很欣賞,也跟他聊過幾次天。
他留著一頭帥氣金髮,帶著帥氣粗框眼鏡,愛吃麥當勞,愛看王建民和NBA,
據說他第一天到地檢署報到時,一堆人以為他是飆車族被告,
結果搞半天才發現他是檢察官。不過他辦案犀利,很是令人佩服。


犯人抓給檢察官後,檢察官可以決定以下事項:

起訴:依據蒐集的證據,認定嫌犯很可能犯罪,便會起訴。
  如果之後法院判有罪,那就會有前科的紀錄。

不起訴種類一:蒐集的證據不足,或是無法證明有罪,便不起訴。

不起訴種類二:確認被告已經犯罪,但是已經認罪且有悔悟,
    或是被告犯罪情況輕微,如同一位阿嬤偷取市公所種的花,
    這時檢察官多會不起訴,然後罵一罵被告,以後不要再犯,
    便給予不起訴的處分。

緩起訴:被告坦承犯罪,但犯行輕微或是已知悔悟,便給予一段時間觀察,
  還有罰做勞動服務,如果這段時間表現良好,不再犯,就不起訴了。
  如同楊宗緯假冒身分證參加星光比賽,雖然有偽造文書罪,
  但他有悔意,就罰他唱唱歌,讓他改過自新。

以上是檢察官大概會處理的情況,有人會說緩起訴和不起訴種類二有什麼差別,
其實兩個目的都相同,就是你只犯輕罪,不用特地把你交給法院審判,
讓你坐牢,罵一罵你,或是讓你做勞動服務可以彌補以後不再犯,
不用到監牢去小偷變大盜。如同阿嬤偷花你罵一罵她,就已經收到效果。
楊先生以後也不會在偽造身分證了,不如就罰他唱唱歌做免錢公益,
這樣也算是處罰他囉。不過緩起訴會比較嚴格一點,除會罰錢或做勞動服務,
還要觀察一段時間,不再犯,才不起訴你。緩起訴期間內你再犯,
就一併算總帳就是。而這次職棒簽賭案,有人不起訴有人緩起訴,
差別在於如果完全繳回犯罪所得,就是不起訴。只繳回一點,就是緩起訴。


有人會說為什麼放水球員罰那麼輕,甚至不起訴等,其實這要牽涉到刑法的
規定。因為放水球員被起訴,多半是賭博或是詐欺罪。賭博本來就是小罪,
更何況球員如果沒參與下注等,他們就像是骰子或撲克牌讓賭客下注,
本身不會有賭博罪情況。有罪的,多半是詐欺,問題他們是詐欺誰呢?
其實起訴書很明白的說,他們是詐欺了賭客,不是球迷。
要證明有侵害他人利益,或是騙取他人財物,才會構成詐欺罪。
對賭客來說,有被騙到賭金,但球迷沒有。
球迷雖然有買票,但那是與球團間的買賣,不是放水球員騙你來買票的啊。
頂多球迷可以打民事官司,向球團求償讓你看了場爛放水比賽。
既然放水球員是騙了賭客的資金,你不會覺得爽嗎,愛賭死好,被騙活該。
這樣你就可以知道,為什麼放水球員不會被判重罪。如果他們被判重罪,
那其他詐騙其團騙取無辜老人的錢,其實更可惡,反而會有罪刑失衡問題。


放水球員雖然欺騙大眾球迷感情,但是刑事上面就真的只能辦到這裡,
我們不是極權國家,不能一味追求酷吏嚴刑,要遵守法律界線。
所以不要跟隨一般大眾記者起舞,大喊司法無能等等,
誠如偵辦此案檢察官說的,就法律上我也只能辦案到這裡,
剩下的只能由道德層面約束。


其餘的道德問題是要我們和政府共同監督,比如放水球員永不給予參與
打球機會當然帶隊更不行,現在還有如廖敏雄、郭建成、蔡豐安等在當教練,
或是一堆乙組也是放水球員,他們都是應該永遠被唾棄,不能出現在棒球場的。
但我們卻看的到他們,除了球迷的無知諒解,更是台灣體壇鴕鳥心態的可悲。


另外如同LA NEW 老闆要向放水球員求償,這是非常好的舉動,
甚至已經假扣押他們財產,雖然可能拿不到錢,但是宣示意義重大,
以後只要放水球員有錢,就馬上可以強制執行,
長遠來看,對於放水球員永遠背著隨時要被查封財產的壓力,可以有效懲罰。
反倒是兄弟象隊,畏畏縮縮,嚴以待人寬以律己,對放水球員不願求償,
不知道該說是爛好人還是另有隱情,這種舉動不如解散算了。


以上是我就假球案的一些心得,在此與大家分享。
有任何意見歡迎理性討論。
對於我法律詮釋有其他看法者,也請不吝指教。


希望台灣的棒球,還有重生的一天。
我可不想以後帶小孩看台灣球員打球,只能到美國或是日本。
請不要告訴我,還可以去中國看啊,真有那一天,我只能說,
台灣人的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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