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研究,需要做足許多考證。
依法判案,需要檢驗許多證據。


如果沒有確實做好前階段的考證。
歷史研究,頂多是沒有學術價值的討論,
但在刑罰審判上,可是會造成冤獄或枉死。

 

一個歷史事件,需要很多資料來描述,
我們才得以窺探其面貌。

從各類書信,各種書籍檔案,
當事人的口述紀錄,
甚至有影像聲音照片等,
多樣性的素材都可以使用。

但所建構出來的歷史事件,是否就是真實原貌,
這我想讀歷史系的各位,都不敢給予肯定。

畢竟一個歷史事件,牽涉到的人事時地物,
有太多無法掌握的主、客觀要件在裡面,
如同人的真實想法,如同地理面貌的改變,
我們所掌握的史料是否足以佐證我們建構的景況,
其實也是無法確定的。

但這並不是說,歷史學者所提出來的歷史建構就是錯,
或者是不真實的。
就既有的史料,用中性的詞語敘述,
做一個符合經驗法則的判斷考證,
建構出足以使大家信服或者接受的事件,
就是歷史學者的工作,歷史系的教育重心也在於此。

 

 


法律案件的審判,在絕大多數的棘手案件,
都不是適用法律的問題,而是認定事實的困難。
因為案件本身的事實,就存在許多盲點或是誤導。


事實的真相只有一個,但所掌握的線索,
卻不代表可以找出事實,甚至可能會落入另一個謊言。
所以刑事審判上有「無罪推定原則」這個理論。
在沒有確實證據可以證明你犯案,你就被認定是無罪。
檢察官、警察蒐集證據,就是要來打破這個認定,
直到可以使法官相信,被告是有罪的。


雖然「無罪推定」立意良善,但事實上很難運用,
一般檢警在找證據,一定都先假定配告就是犯人,
再來開始找證據,其實這的確是無可奈何的一件事。
就像你的錢包掉了,你一定先懷疑坐你附近的人,
然後開始一個個觀察,然後看哪一個最像偷你的人。


但這種方法如果一開始算錯,可能反到失去更多線索。
大家應該有聽過一個故事,有個李三掉了一把斧頭,
他一直懷疑是隔壁的張四偷他的斧頭。所以張四去市場,
去打井水,在家門睡覺不出,見到李三不打招呼,
這些張四平常會做的事,都被李三認為是作賊心虛的表現。
結果當李三在廚房找到斧頭,張四的所有作為,
就好像都很正常,沒什麼奇怪可疑之處。


這就是一開始的假設錯誤,造成後面線索的誤判,
如同李三從沒去思考斧頭最後下落,或可能遺失處。
反而一直再張四的身上打轉,浪費更多的時間。

 

 

但就算是有重要證據,或者有嫌犯的自白,
做了符合經驗邏輯的判斷,有時也不一定就是真相。

請見以下新聞,還蠻有趣的。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apr/27/today-so5.htm

這個案件大意是說,
有個住在五樓的女生家裡遭竊,結果警方搜查到紅包袋上一枚指紋,
這個指紋是來自三樓的男生,所以警方認定三樓男生是小偷。
非親非故的,三樓男生的指紋會出現在女生家裡,一定有問題。

但經過法院的審理之後,發現這大樓下面有間超商,
案發前,三樓男生曾經在超商購物,有可能摸過紅包袋,
接著五樓女生剛好就是買了這個紅包袋,因此才有男生指紋。

所以這個指紋是在案發前就已經在紅包袋上,
不能拿來證明三樓男生曾經到過五樓女生家裡偷竊。
所以男生被判決無罪。

法官給予無罪判決,就是刑事法上所謂「罪疑唯輕原則」,
當你無法肯定被告有犯罪,就該給予無罪判決的思考。


當然,法律上面無罪,不代表真的沒有犯案,
搞不好這位男生真的是有偷竊。
但現在就是只有一個證據─紅包袋的指紋,
所以不能拿來當犯案的証明。
如果還有發現其他指紋,或是另有證人目擊他從五樓跑出,
或許這個案子就會判決三樓男生有罪。


真相究竟為何,就看證據有幾分就判幾分,
這是法律案件的判決上最困難,事實上也是最有趣的地方


現在我提出問題:

如果三樓男生是有竊盜前科的話,加上紅包袋指紋,
你會認定他有罪還是無罪?

如果三樓男生不但有竊盜前科,還有詐騙前科,
現在發現了這個紅包袋指紋,你認為他有竊盜嗎?

如果三樓男生有強制性交前科,加上紅包袋指紋,
你會認定他有可能犯竊盜罪?還是認定他另有陰謀嗎?

 

加上幾個條件,一個單純竊盜案,都會變的很複雜,
法官要針對以上細節一一討論辯證,考慮,
要聽被告的說法,又要聽檢察官起訴的說法,
而且被告和檢察官的說法可能都還有所保留,
要找出真相又要下判決,說真的,只有神才辦的到

 

 

大家都知道台灣的法官可以「自由心證」判案,
但這並非是可以完全不受限制的,
刑事訴訟法規定法官須遵循「經驗法則」「論理法則」,
而非執於本意而擅自判斷案件。


也因此大家也蠻常看到什麼法官判太輕,亂判刑啦,
其實不要被記者朋友們給煽動,因為新聞不可能完整,
一個案件的事實,不是幾句話就可以說完的,
所以只擷取最後判決部分,卻不刊載所有的推論過程。

因此當你對於法官亂下判決有生氣質疑時,
我建議你可以先去找出判決書來從頭讀到尾,
看完法官的推論過程後,再來下評論。

不然一邊罵記者腦殘,
一邊卻接受記者給你的所有訊息,
這樣腦殘的人到底是誰呢?

 


不過就我個人而言,要判人有罪,
至少都要有極高確信才可以,就算只是符合邏輯推理,
其實都不能作為判決有罪的唯一理由。

因為符合邏輯推理,不代表就是真相。

人心多變,世事難料,很多事情真相,往往出乎意外。
有時候我們認定的合理邏輯,也只是現在狀況的認定,
誰也不敢保證,這一定就是真理,不是嗎?

簡單說,就算是DNA的鑑定,也無法保證是100%符合,
仍然需要有其他的間接證據、自白等,一起重建事實,
才可以說判他有罪,可以讓絕大多數人心服口服。

 

 

 

 


不論是歷史研究或是法律判決,
一般大眾都想直接看結果,
但事實上其推論過程才是最精華的。

如果你看歷史報告只想知道結論,
究竟曹操墳墓在哪邊?
到底宋太宗有沒有篡位?
順治有沒有出家?
二二八事件中蔣介石有無下令清鄉?
卻對於文章內容推導辯證沒有興趣的話,
那我看國立編譯館的標準答案式教科書才適合你,
你真的不適合來做歷史研究的。

 

 

在法律案件的判決上,如果先有答案再弄證據,
而不是一一最推理辨證得出判決結果,
那侵害人權之大,國家影響人民之深,
就是白色恐怖,是台灣最黑暗的日子。


我很慶幸沒有經歷過白色恐怖時代,
只是,有時候,我懷疑它已經悄悄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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