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是喜事,不一定是好事。」
最近看到很多朋友紛紛結婚或即將結婚,
我除了恭喜他們邁向人生新階段外,
也肯定他們非常有勇氣,要開始享受結婚的「義務」。
事實上很多人應該有想過,
幹麻要結婚,不過就是張結婚證書罷了,
如果真的相愛,哪裡需要這一張證明書呢。
除非是有打算生小孩,需要給小孩身分,
不然如果雙方都很恩愛,同居不就跟結婚生活一樣,
不就是一起吃喝拉撒,共同分擔金錢或是生活點滴。
結婚,說難聽點,就是取得合法的交配權。
這種說法並沒有錯,
甚至很直接點出法律上的「婚姻」,
就是要求妳(你)要開始負擔很多義務,
簡單說,結婚在法律上就只有負擔義務、分財產,沒別的。
以下我要來概述法律上的婚姻到底有哪些義務?
我盡量以簡單方式說明講解,如果有專業人士請多包含。
要結婚,通常要非受迫性的先求婚,求婚方式百百種,
但我想絕大多數最有用、也是最有效的就是謊言。
妳不相信,有分手經驗的人可以想想,上一段戀情,
對方給過你什麼保證,那最後做到多少。
或者說,對方裝出怎樣的情境讓你不自覺想跟他交往,
他可能化身為多金大少,她可能化妝變為無名側臉正妹,
他可能溫柔體貼,她可能柔情似水,
他可能幽默風趣,她可能聰明伶俐。
但交往後呢?
多金大少除了服飾行頭外,其他身無分文。
側臉正妹卸完妝,你還以為走錯房間上錯床。
溫柔體貼,只限定在戀人未滿期間。
柔情似水,會讓你體驗女人心海底針。
幽默風趣卻忽然發現PTT的joke板原來是他的笑話來源。
聰明伶俐,讓你以為交到個徵信社情報女頭子。
結果交往後三天一小吵,五週一大吵,沒事還亂放屁。
讓你(妳)以為這輩子就這樣完了,怎麼會碰上這樣的衰人。
情侶交往都需如此耗費工夫,變裝改性。
更何況是婚姻大事,這個謊不大,結的成嗎?
所以結了婚你(妳)發現,原來對方竟然是騙你(妳)的,
妳不用太過驚訝,因為一開始的求婚本來就是謊言啊。
難道你(妳)現在還會相信有人會愛妳或你(妳)愛(她)他7輩子,
就算是有,很抱歉,你不是梁山伯,她也不是茱麗葉。
而且求婚謊言,通常還有情境配合,比如餐廳或浪漫地點咧。
如果有人可以在垃圾場、亂葬崗邊求婚,請讓我認識這對奇人。
不過有人跟我說過,在亂葬崗邊求婚,她一定會答應,
因為會怕想趕快離開,要不然不答應把她丟在那邊就嚇死了。
好,結婚會說出的謊言常見有以下幾種:
我很有錢,有車有房還有很多田。
我很愛妳,生命中沒有人可以取代妳。
我很溫柔,絕對會照顧你一輩子。
結婚後,赫然發現,對方說的沒錯,但是有出入。
我很有錢,結果有機車、紙屋、田中家泡芙,
因為對方是個幫忙做給往生者的紙札師傅。
(PS這裡札紙師傅只是舉例,這傳統技藝是值得尊敬的喔)
我很愛妳,生命中沒有人可以取代妳,
但是不代表沒有人可以和妳平起平坐,
所以還是可以有二奶和三奶還有四奶。
我很溫柔,只是偶而會有點情緒失控,不小心打傷妳,
不過妳不用擔心,我會道歉,然後到醫院好好照顧妳。
以上案例,我想真實都有發生過,特別是第一個說有錢來騙人的,
其實還蠻多人用這招被騙上當。
這時候被騙的人,可以依照民法997條規定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結婚者,得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
六個月內向法院請求撤銷之。
除了被詐欺以外,被脅迫結婚的,也可以撤銷喔。
像之前談到在亂葬崗強求結婚,
如果事後反悔不願,這也是可以撤銷的喔。
這裡的撤銷效果其實同離婚一般,只是用語要精確而有所不同。
不過通常會去提撤銷婚姻的,我想不多見啦,生米都煮成熟飯,
如果不是真的很討厭,一般大概就繼續維持婚姻啦。
真的很不爽的話,你提完民事訴訟,法院還真的准許妳離婚,
那你還可以要這個騙人的大壞蛋去接受刑事處罰喔。
因為刑法第238條:以詐術締結無效或得撤銷之婚姻,
因而致婚姻無效之裁判或撤銷婚姻之裁判確定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以你就可以看到,才在求婚的階段,就開始有義務,
就是你求婚要撒謊,技巧方式要高明點,
不然到時候被告詐欺,你就吃不完兜著走。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may/6/today-so1.htm
這個案子的特別點是,這次詐騙結婚的手法是,
男的假扮飛官,女的竟然相信結婚還生小孩,過了三年,
才赫然發現老公原來是假飛官。
(民法972-979之2)
而很多人在結婚前會先來個訂婚儀式,法律上面稱作婚約。
不過婚約一聽就知道有很多要求和規定,這是正常的。
婚約就是以結婚為目的所訂的契約,當然這個不可以強制履行,
就是說,你訂婚後,如果又愛上別人而不想跟你未婚夫(妻)結婚,
這當然沒有問題,OK的,只是法律上妳要賠錢然後被道德批判。
當然如果有正當理由而不想結婚,這是不用賠償對方損害,
某些情況你還可以要對方賠償給妳,像是精神撫慰金等。
正當理由大概常見的有得到愛滋病、性病,或是癌末,
另外訂婚後對方出車禍殘廢、變植物人,發生山難失蹤,
或者對方劈腿和別人上床。
有些法律理由雖然有點無情,例如癌症末期、車禍殘廢等,
但你要未婚夫(妻)照顧還沒有結婚另一半,
那豈不是要建個貞節牌坊來表揚一下這個驚世大舉。
簡單來說,訂婚後,你有正當理由可以不結婚,
你也可以說您老爸不爽不想跟妳結婚,
只是你可能要賠錢,但就是用錢換自由啦。
當然解除婚約,兩邊家庭就不往來,事實上往來也尷尬吧,
所以彼此給的訂金、聘金都要還給對方,
自此井水不犯河水就是了。
好啦,經過風風雨雨煩人的婚前準備工作,
證明你(妳)沒有說謊? 的確很想跟他(她)結婚。
你們也終於有情人終成眷屬,
那馬上就是要開始結婚後的義務囉。
以下就是談結婚後的義務,我一開始會引出條文,
大家可以跳過,直接看內文就好,
反正重點是內文嘛,條文我自己也都不太愛看的。
第 1001 條 (夫妻之同居義務)
首先我想大家最愛的就是同居義務吧。
很多人以為同居義務就是上床做愛義務,
那我跟妳說,那是錯誤的。
同居義務就是要求一同居住生活,可不表示同床義務喔。
所以老公老婆如果不想做愛,你還要硬來,
這還是會構成強制性交罪喔,因為你侵犯了性自主權。
所以就算結婚了,想要跟老公老婆做恩愛的事,
還是先把氣氛前戲作好比較實在,法律可沒規定可以硬來喔。
當然夫妻原則要同居,但有正當理由仍可以不用同居,
像是工作分發需求或是回娘家、婆家照顧父母等都算是正當理由的。
第 1003之1 條 (家庭生活費用之分擔方式)
再來,對於家事以及家庭生活開銷,夫妻要一起負責,
如果有發生債務的話,夫妻還是負連帶責任的喔。
而家庭生活費用像是垃圾費、家具費、水電等,
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
如果老公沒賺錢,老婆賺錢,那老公就必須做家事抵債就是,
老婆負責繳水電費等,房屋打掃晾衣服,就老公負責囉。
總之,家事和家庭生活費的分配,就是有錢出錢有力出力。
民法第 1004 條+第1022 條+1016-1003之4條(夫妻財產的計算)
再來就是夫妻的財產計算,這其實感覺就是為了離婚做的設計,
雖然說如果配偶一方死亡,在計算遺產也是需要,
但我想絕大多數會用到夫妻財產計算都是離婚比較多。
簡單說,一般大眾如果沒有像郭台銘特別指定的話,
都是適用法定財產制,夫妻的財產會區分婚前還是婚後,
婚前的財產還是歸老婆老公自己的,如各自的珠寶、車、房等。
婚後取得的財產,如果夫妻離婚後,一般就是一起平分。
以上法律用語稱為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舉個例來說,老公結婚後賺1億,老婆在家帶小孩賺0元,
兩個人離婚後,老公就要給老婆5000萬元。
也因為夫妻的財產分配標準是來自結婚後所取得的財產,
所以夫妻就其婚後財產,互負報告之義務,
所以偷偷藏私房錢,其實是有違法的唷。
當然以上例子都是用基本原則,一般夫妻真的吵架離婚,
連一隻狗啊貓啊是誰的,都會爭個你死我活的,
那時候財產計算是有多複雜和難以舉證了。
你看光現在同居情侶分手,
單是分配電腦、家具、房租押租金都可以吵半天,
更何況是幾十年的婚姻了。
所以結了婚,能不離就不離,如果要離就一次解決,
為了那一分一錢,還要上法院吵財產分配,
都成冤家,還要不斷見面,也是挺悲哀的。
第 1052 條(裁判離婚)
當然除了上述的義務之外,其實還有很多要遵守的義務,
不過條文並沒有完整寫出義務,但從可以請求裁判離婚的理由,
找出其中夫妻於婚姻當中應該負的義務。
條文有點雜亂,以下大概比較常見的義務:
你不可以意圖殺你的老公老婆。
不可以和配偶以外的人上床(同性戀也包含)。
不可以惡意遺棄他方,比如就跟二奶同住,不理元配死活。
不可以虐待老公或是老婆。
不可以虐待公婆、或是岳父母。
請注意,這邊的虐待不是說一定要動手動手的毒打,
像是每天碎唸、辱罵,或是製造一些歧異舉動,使人心裡不安,
現在的法院也慢慢的認為這樣算是虐待,會判離婚。
早期會有勸和不勸離的思想,但現在法官年輕化,
也知道夫妻共同生活,只有一方有不想在一起的正當理由,
再繼續勉強下去,只會造成更多怨偶,甚至出社會案件,
因此離婚原因的認定,也逐漸變寬鬆沒那麼嚴格了。
以上義務如果你有違反,不但法院可以准許離婚,
而且你還要賠償另一方因離婚受的損害還有精神撫慰金。
如果對方無法維持生活,你還要給他贍養費。
所以奉勸各位男女,想要劈腿偷吃什麼的,就不要結婚,
男女朋友間偷吃劈腿,頂多是道德倫理被指責,
但我個人是不會認為有什麼道德倫理的問題啦。
但如果你結了婚,還去偷吃,除了民法可以成為離婚理由,
這是會有刑法來制裁你的唷。
刑法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相姦者,亦同。」
但法律也有例外不處罰,依照刑法245第2項規定,
被害配偶事前之縱容或事後之宥恕者,不得告訴,喪失其告訴權。
實務見解認為,縱容或宥恕並不限對於特定之通姦事件為之,
一經縱容即概括地、永久地喪失其告訴權。
簡單的說,法律有處罰通姦罪,但是如果被劈腿的人,
早就知道配偶偷吃也不管,或是抓到偷吃又原諒他,
這樣法律就再也不想保護你的,配偶就取得無限偷吃權,
就算他再三偷吃,你想再告通姦罪,也不准許。
當然你受不了可以離婚啦,只是無法用通姦罪報復配偶就是。
所以各位婚後想偷吃的男女,盡量讓自己的老公老婆說出
「這麼愛玩,去外面找其他人陪妳(你)玩好了」,就有免死金牌啦。
然後各位當老公老婆的,也不要亂開玩笑,說
「煩死了,不要吵我,去外面隨便玩啦,不要煩我。」
不然如果被錄音,這以後可能都無法告你老公老婆通姦囉。
第 1114 條 (互負扶養義務之親屬)
老公、老婆之間要互相負擔扶養義務,
妳不可以放任老公或是老婆生病死去餓死等。
當然婚後如果有和公婆或是岳父母同住,
妳(你)你也有負擔扶養的義務。
生了小孩以後,養小孩不用說,一定也是你的責任。
就算你之後離婚,小孩判給另一邊,你還是要扶養的。
總而言之,結了婚,你會和很多人產生親屬關係連結,
不論你想不想,最起碼你就要扶養你的配偶就是。
如果你賺了錢想要自己花,卻讓配偶挨餓受凍,
這樣對方可以請求離婚,而且還跟妳要一大筆錢唷。
如果你已經看到這裡,恭喜妳,已經脫離無趣無情的法律海。
看完上面,我想你已經初步瞭解,結婚其實就是要負很多義務。
我想要請問你‧‧‧‧‧‧還想結婚嗎?
所以對我而言,結婚不單只是愛的表現,
更代表我已經長大成人,已經可以承受各種的義務,
可以照顧家人,更可以克制自我慾望(例如外遇),
就算我對妳的愛情已經淡去,但基於婚姻上的關係,
我還是會認為妳是我的家人,繼續無悔無怨的照顧妳。
因此在沒有結婚之前,我基本上對於愛情是自由放縱,
劈腿、分手、吵架、同居等等,情侶間可能會發生的事,
其實我都不會反對,或者說不會太去care,
因為沒有結婚的情侶本來就是情感交流,根本就沒有義務,
沒有義務,那有什麼好負責,有什麼好生氣、介意的。
一個人想要騎驢找馬,想要充分享受性愛自主權,
找尋更好的目標邁進交往,盡情盡性的玩樂本來就是天性,
所以有花心男有劈腿女,本來就是合情合理。
常在網路上見到狂罵西餐妹、什麼PUMA的,
其實總覺得很無聊,想交往外國人、日本人、越南人,
這有什麼好批評的,見一個愛一個,又怎樣,
沒有結婚,網友有什麼好批評人家的呢。
你說基於道德倫理來批判,根本就是更大的笑話。
你可以告訴我,什麼是倫理,女人還要三從四德是不是?
基本上會批評西餐妹、PUMA、花心男的,
絕大部分是自己交不到或是曾經受傷過的男女才會批評吧。
當你自己交到西餐妹、花心男,你還會這樣批評嗎?
還是妳要說,浪子回頭金不換,我是觀世音拯救了他。
男女朋友被劈腿什麼的,受創很深,那不過是傷妳的心。
其實會傷心難過,不也證明你已經在學習如何承受壓力嘛。
懂得如何調適紓解壓力,不就是成長的証明。
我不認為結婚是證明愛情的途徑,
我認為結婚是證明自己成熟,有能力照顧別人的表現,
所以我如果結婚,我不想也不可能主動提出離婚。
那豈不是證明我又回到不成熟的地位了。
也因此我對結婚考量很多,故不反對所謂婚前同居的行為,
這是最有效可以了解對方是否可以跟你走一輩子的方式。
事實上也是有發生過,訂完婚男女就開始同居生活,
一起計畫安排結婚儀式的安排,因為細節問題,
和未來公婆或是岳父母衝突,加上共同生活的相處摩擦,
才驚覺我無法和這人一同生活一輩子,然後悔婚的。
有從事飯店業的朋友,或許這種例子你見過不少吧。
當然你(妳)如果是容忍力極高,可以接受婚姻憧憬的破滅,
即使對方再爛再差勁,你也不會離婚。
或者結婚後還可以隨時離婚,然後再三結婚也無妨的人,
那你不贊同我的婚前同居想法,我可以理解的。
很多父母會一直要小孩趕快結婚找個對象娶了嫁了,
如果你(妳)不結婚,父母還比你本人著急。
父母要小孩的結婚理由通常不外乎是要傳宗接代,
或者是說要找個老公老婆好好來照顧陪伴你(妳)。
但是如果你認同我的說法,「結婚是證明自己成熟」,
現在你(妳)應該可以理解,為什麼很多當父母的,
一直到小孩結婚,才會認為小孩子真的是長大了。
民法第1128條有規定,
家長對於已成年或雖未成年而已結婚之家屬,
得令其由家分離。但以有正當理由時為限。
從條文可以看出,
立法者認為只要結婚,你就已經長大成年,
老爸老媽可以把你趕出家門,要你自己求生,
所以結婚才是小孩已經長大的象徵。
上面條文是什麼時候規定的呢。
中華民國19年12月26日由國民政府制定公布,
並自中華民國20年5月5日施行。
這時間或許很多人的爸媽都還沒出生咧,
中國可是還沒和日本人打戰,台灣還是日本的,
中國大陸整片秋海棠,都還是中華民國的唷。
所以你現在可以知道了吧,不論時代怎樣演進,
從古老的立法者到現在21世紀的父母,
想法其實一點都沒有改變囉。
百分之九十九的父母還是會想說:
「孩子,趕快找個好人家結婚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