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是喜事,不一定是好事。」

最近看到很多朋友紛紛結婚或即將結婚,
我除了恭喜他們邁向人生新階段外,
也肯定他們非常有勇氣,要開始享受結婚的「義務」。


事實上很多人應該有想過,
幹麻要結婚,不過就是張結婚證書罷了
如果真的相愛,哪裡需要這一張證明書呢。
除非是有打算生小孩,需要給小孩身分,
不然如果雙方都很恩愛,同居不就跟結婚生活一樣,
不就是一起吃喝拉撒,共同分擔金錢或是生活點滴。
結婚,說難聽點,就是取得合法的交配權。

 

這種說法並沒有錯,
甚至很直接點出法律上的「婚姻」,
就是要求妳(你)要開始負擔很多義務,
簡單說,結婚在法律上就只有負擔義務、分財產,沒別的

 

以下我要來概述法律上的婚姻到底有哪些義務?
我盡量以簡單方式說明講解,如果有專業人士請多包含。

 


結婚,通常要非受迫性的先求婚,求婚方式百百種,
但我想絕大多數最有用、也是最有效的就是謊言

妳不相信,有分手經驗的人可以想想,上一段戀情,
對方給過你什麼保證,那最後做到多少

或者說,對方裝出怎樣的情境讓你不自覺想跟他交往,
他可能化身為多金大少,她可能化妝變為無名側臉正妹,
他可能溫柔體貼,她可能柔情似水,
他可能幽默風趣,她可能聰明伶俐。

但交往後呢?
多金大少除了服飾行頭外,其他身無分文。
側臉正妹卸完妝,你還以為走錯房間上錯床。
溫柔體貼,只限定在戀人未滿期間。
柔情似水,會讓你體驗女人心海底針。
幽默風趣卻忽然發現PTT的joke板原來是他的笑話來源。
聰明伶俐,讓你以為交到個徵信社情報女頭子。


結果交往後三天一小吵,五週一大吵,沒事還亂放屁。
讓你(妳)以為這輩子就這樣完了,怎麼會碰上這樣的衰人。

情侶交往都需如此耗費工夫,變裝改性。
更何況是婚姻大事,這個謊不大,結的成嗎?


所以結了婚你(妳)發現,原來對方竟然是騙你(妳)的,
妳不用太過驚訝,因為一開始的求婚本來就是謊言啊。
難道你(妳)現在還會相信有人會愛妳或你(妳)愛(她)他7輩子,
就算是有,很抱歉,你不是梁山伯,她也不是茱麗葉。
而且求婚謊言,通常還有情境配合,比如餐廳或浪漫地點咧。
如果有人可以在垃圾場、亂葬崗邊求婚,請讓我認識這對奇人。

不過有人跟我說過,在亂葬崗邊求婚,她一定會答應,
因為會怕想趕快離開,要不然不答應把她丟在那邊就嚇死了。

 

 

 

 

好,結婚會說出的謊言常見有以下幾種:

我很有錢,有車有房還有很多田。
我很愛妳,生命中沒有人可以取代妳。
我很溫柔,絕對會照顧你一輩子。


結婚後,赫然發現,對方說的沒錯,但是有出入。

我很有錢,結果有機車、紙屋、田中家泡芙,
因為對方是個幫忙做給往生者的紙札師傅。
(PS這裡札紙師傅只是舉例,這傳統技藝是值得尊敬的喔)

我很愛妳,生命中沒有人可以取代妳,
但是不代表沒有人可以和妳平起平坐,
所以還是可以有二奶和三奶還有四奶。

我很溫柔,只是偶而會有點情緒失控,不小心打傷妳,
不過妳不用擔心,我會道歉,然後到醫院好好照顧妳。


以上案例,我想真實都有發生過,特別是第一個說有錢來騙人的,
其實還蠻多人用這招被騙上當。

這時候被騙的人,可以依照民法997條規定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結婚者,得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
六個月內向法院請求撤銷之。


除了被詐欺以外,被脅迫結婚的,也可以撤銷喔。
像之前談到在亂葬崗強求結婚,
如果事後反悔不願,這也是可以撤銷的喔。


這裡的撤銷效果其實同離婚一般,只是用語要精確而有所不同。


不過通常會去提撤銷婚姻的,我想不多見啦,生米都煮成熟飯,
如果不是真的很討厭,一般大概就繼續維持婚姻啦。

真的很不爽的話,你提完民事訴訟,法院還真的准許妳離婚,
那你還可以要這個騙人的大壞蛋去接受刑事處罰喔。

因為刑法第238條:以詐術締結無效或得撤銷之婚姻,
因而致婚姻無效之裁判或撤銷婚姻之裁判確定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以你就可以看到,才在求婚的階段,就開始有義務,
就是你求婚要撒謊,技巧方式要高明點,
不然到時候被告詐欺,你就吃不完兜著走。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may/6/today-so1.htm

這個案子的特別點是,這次詐騙結婚的手法是,
男的假扮飛官,女的竟然相信結婚還生小孩,過了三年,
才赫然發現老公原來是假飛官。

 

 

(民法972-979之2)

而很多人在結婚前會先來個訂婚儀式,法律上面稱作婚約。
不過婚約一聽就知道有很多要求和規定,這是正常的。


婚約就是以結婚為目的所訂的契約,當然這個不可以強制履行,
就是說,你訂婚後,如果又愛上別人而不想跟你未婚夫(妻)結婚,
這當然沒有問題,OK的,只是法律上妳要賠錢然後被道德批判。

當然如果有正當理由而不想結婚,這是不用賠償對方損害,
某些情況你還可以要對方賠償給妳,像是精神撫慰金等。

正當理由大概常見的有得到愛滋病、性病,或是癌末,
另外訂婚後對方出車禍殘廢、變植物人,發生山難失蹤,
或者對方劈腿和別人上床。
有些法律理由雖然有點無情,例如癌症末期、車禍殘廢等,
但你要未婚夫(妻)照顧還沒有結婚另一半,
那豈不是要建個貞節牌坊來表揚一下這個驚世大舉。


簡單來說,訂婚後,你有正當理由可以不結婚,
你也可以說您老爸不爽不想跟妳結婚,
只是你可能要賠錢,但就是用錢換自由啦。

當然解除婚約,兩邊家庭就不往來,事實上往來也尷尬吧,
所以彼此給的訂金、聘金都要還給對方,
自此井水不犯河水就是了。

 

 

好啦,經過風風雨雨煩人的婚前準備工作,
證明你(妳)沒有說謊?  的確很想跟他(她)結婚。
你們也終於有情人終成眷屬,
那馬上就是要開始結婚後的義務囉。

 

 

以下就是談結婚後的義務,我一開始會引出條文,
大家可以跳過,直接看內文就好,
反正重點是內文嘛,條文我自己也都不太愛看的。

 


第 1001 條  (夫妻之同居義務)

首先我想大家最愛的就是同居義務吧。
很多人以為同居義務就是上床做愛義務,
那我跟妳說,那是錯誤的。

同居義務就是要求一同居住生活,可不表示同床義務喔。
所以老公老婆如果不想做愛,你還要硬來,
這還是會構成強制性交罪喔,因為你侵犯了性自主權。

所以就算結婚了,想要跟老公老婆做恩愛的事,
還是先把氣氛前戲作好比較實在,法律可沒規定可以硬來喔。


當然夫妻原則要同居,但有正當理由仍可以不用同居,
像是工作分發需求或是回娘家、婆家照顧父母等都算是正當理由的。

 

第 1003之1 條  (家庭生活費用之分擔方式)

再來,對於家事以及家庭生活開銷,夫妻要一起負責,
如果有發生債務的話,夫妻還是負連帶責任的喔。
而家庭生活費用像是垃圾費、家具費、水電等,
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

如果老公沒賺錢,老婆賺錢,那老公就必須做家事抵債就是,
老婆負責繳水電費等,房屋打掃晾衣服,就老公負責囉。

總之,家事和家庭生活費的分配,就是有錢出錢有力出力。

 

 

民法第 1004 條+第1022 條+1016-1003之4條(夫妻財產的計算)

再來就是夫妻的財產計算,這其實感覺就是為了離婚做的設計,
雖然說如果配偶一方死亡,在計算遺產也是需要,
但我想絕大多數會用到夫妻財產計算都是離婚比較多。

簡單說,一般大眾如果沒有像郭台銘特別指定的話,
都是適用法定財產制,夫妻的財產會區分婚前還是婚後,
婚前的財產還是歸老婆老公自己的,如各自的珠寶、車、房等。
婚後取得的財產,如果夫妻離婚後,一般就是一起平分。

以上法律用語稱為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舉個例來說,老公結婚後賺1億,老婆在家帶小孩賺0元,
兩個人離婚後,老公就要給老婆5000萬元。

也因為夫妻的財產分配標準是來自結婚後所取得的財產,
所以夫妻就其婚後財產,互負報告之義務,
所以偷偷藏私房錢,其實是有違法的唷


當然以上例子都是用基本原則,一般夫妻真的吵架離婚,
連一隻狗啊貓啊是誰的,都會爭個你死我活的,
那時候財產計算是有多複雜和難以舉證了。

你看光現在同居情侶分手,
單是分配電腦、家具、房租押租金都可以吵半天,
更何況是幾十年的婚姻了。

所以結了婚,能不離就不離,如果要離就一次解決,
為了那一分一錢,還要上法院吵財產分配,
都成冤家,還要不斷見面,也是挺悲哀的。

 

 

第 1052 條(裁判離婚)

當然除了上述的義務之外,其實還有很多要遵守的義務,
不過條文並沒有完整寫出義務,但從可以請求裁判離婚的理由,
找出其中夫妻於婚姻當中應該負的義務。

條文有點雜亂,以下大概比較常見的義務:
你不可以意圖殺你的老公老婆。
不可以和配偶以外的人上床(同性戀也包含)。
不可以惡意遺棄他方,比如就跟二奶同住,不理元配死活。
不可以虐待老公或是老婆。
不可以虐待公婆、或是岳父母。

請注意,這邊的虐待不是說一定要動手動手的毒打,
像是每天碎唸、辱罵,或是製造一些歧異舉動,使人心裡不安,
現在的法院也慢慢的認為這樣算是虐待,會判離婚。

早期會有勸和不勸離的思想,但現在法官年輕化,
也知道夫妻共同生活,只有一方有不想在一起的正當理由,
再繼續勉強下去,只會造成更多怨偶,甚至出社會案件,
因此離婚原因的認定,也逐漸變寬鬆沒那麼嚴格了。

以上義務如果你有違反,不但法院可以准許離婚,
而且你還要賠償另一方因離婚受的損害還有精神撫慰金。
如果對方無法維持生活,你還要給他贍養費。


所以奉勸各位男女,想要劈腿偷吃什麼的,就不要結婚,
男女朋友間偷吃劈腿,頂多是道德倫理被指責

但我個人是不會認為有什麼道德倫理的問題啦。


但如果你結了婚,還去偷吃,除了民法可以成為離婚理由,
這是會有刑法來制裁你的唷。

刑法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相姦者,亦同。」

但法律也有例外不處罰,依照刑法245第2項規定,
被害配偶事前之縱容或事後之宥恕者,不得告訴,喪失其告訴權。

實務見解認為,縱容或宥恕並不限對於特定之通姦事件為之,
一經縱容即概括地、永久地喪失其告訴權。


簡單的說,法律有處罰通姦罪,但是如果被劈腿的人,
早就知道配偶偷吃也不管,或是抓到偷吃又原諒他,
這樣法律就再也不想保護你的,配偶就取得無限偷吃權,
就算他再三偷吃,你想再告通姦罪,也不准許。
當然你受不了可以離婚啦,只是無法用通姦罪報復配偶就是。

所以各位婚後想偷吃的男女,盡量讓自己的老公老婆說出
「這麼愛玩,去外面找其他人陪妳(你)玩好了」,就有免死金牌啦。

然後各位當老公老婆的,也不要亂開玩笑,說
「煩死了,不要吵我,去外面隨便玩啦,不要煩我。」
不然如果被錄音,這以後可能都無法告你老公老婆通姦囉。

 

 


第 1114 條  (互負扶養義務之親屬)
 
老公、老婆之間要互相負擔扶養義務,
妳不可以放任老公或是老婆生病死去餓死等。

當然婚後如果有和公婆或是岳父母同住,
妳(你)你也有負擔扶養的義務。

生了小孩以後,養小孩不用說,一定也是你的責任。
就算你之後離婚,小孩判給另一邊,你還是要扶養的

總而言之,結了婚,你會和很多人產生親屬關係連結,
不論你想不想,最起碼你就要扶養你的配偶就是。
如果你賺了錢想要自己花,卻讓配偶挨餓受凍,
這樣對方可以請求離婚,而且還跟妳要一大筆錢唷。

 


 


如果你已經看到這裡,恭喜妳,已經脫離無趣無情的法律海。
看完上面,我想你已經初步瞭解,結婚其實就是要負很多義務

 


我想要請問你‧‧‧‧‧‧還想結婚嗎?

 

 


所以對我而言,結婚不單只是愛的表現,
更代表我已經長大成人,已經可以承受各種的義務,
可以照顧家人,更可以克制自我慾望
(例如外遇),
就算我對妳的愛情已經淡去,但基於婚姻上的關係,
我還是會認為妳是我的家人,繼續無悔無怨的照顧妳。


因此在沒有結婚之前,我基本上對於愛情是自由放縱,
劈腿、分手、吵架、同居等等,情侶間可能會發生的事,
其實我都不會反對,或者說不會太去care,
因為沒有結婚的情侶本來就是情感交流,根本就沒有義務,
沒有義務,那有什麼好負責,有什麼好生氣、介意的

一個人想要騎驢找馬,想要充分享受性愛自主權,
找尋更好的目標邁進交往,盡情盡性的玩樂本來就是天性,
所以有花心男有劈腿女,本來就是合情合理。

常在網路上見到狂罵西餐妹、什麼PUMA的,
其實總覺得很無聊,想交往外國人、日本人、越南人,
這有什麼好批評的,見一個愛一個,又怎樣,
沒有結婚,網友有什麼好批評人家的呢。

你說基於道德倫理來批判,根本就是更大的笑話。
你可以告訴我,什麼是倫理,女人還要三從四德是不是?

基本上會批評西餐妹、PUMA、花心男的,
絕大部分是自己交不到或是曾經受傷過的男女才會批評吧。
當你自己交到西餐妹、花心男,你還會這樣批評嗎?
還是妳要說,浪子回頭金不換,我是觀世音拯救了他。

男女朋友被劈腿什麼的,受創很深,那不過是傷妳的心。
其實會傷心難過,不也證明你已經在學習如何承受壓力嘛。
懂得如何調適紓解壓力,不就是成長的証明。

 

 

我不認為結婚是證明愛情的途徑,
我認為結婚是證明自己成熟,有能力照顧別人的表現,
所以我如果結婚,我不想也不可能主動提出離婚。
那豈不是證明我又回到不成熟的地位了。

也因此我對結婚考量很多,故不反對所謂婚前同居的行為,
這是最有效可以了解對方是否可以跟你走一輩子的方式。

事實上也是有發生過,訂完婚男女就開始同居生活,
一起計畫安排結婚儀式的安排,因為細節問題,
和未來公婆或是岳父母衝突,加上共同生活的相處摩擦,
才驚覺我無法和這人一同生活一輩子,然後悔婚的。
有從事飯店業的朋友,或許這種例子你見過不少吧。


當然你(妳)如果是容忍力極高,可以接受婚姻憧憬的破滅,
即使對方再爛再差勁,你也不會離婚。
或者結婚後還可以隨時離婚,然後再三結婚也無妨的人,
那你不贊同我的婚前同居想法,我可以理解的。

 

 


很多父母會一直要小孩趕快結婚找個對象娶了嫁了,
如果你(妳)不結婚,父母還比你本人著急。

父母要小孩的結婚理由通常不外乎是要傳宗接代,
或者是說要找個老公老婆好好來照顧陪伴你(妳)。


但是如果你認同我的說法,「結婚是證明自己成熟」,
現在你(妳)應該可以理解,為什麼很多當父母的,
一直到小孩結婚,才會認為小孩子真的是長大了。

 

民法第1128條有規定,
家長對於已成年或雖未成年而已結婚之家屬,
得令其由家分離。但以有正當理由時為限。

從條文可以看出,
立法者認為只要結婚,你就已經長大成年,
老爸老媽可以把你趕出家門,要你自己求生

所以結婚才是小孩已經長大的象徵。


上面條文是什麼時候規定的呢。
中華民國19年12月26日由國民政府制定公布,
並自中華民國20年5月5日施行。

這時間或許很多人的爸媽都還沒出生咧,
中國可是還沒和日本人打戰,台灣還是日本的,
中國大陸整片秋海棠,都還是中華民國的唷。


所以你現在可以知道了吧,不論時代怎樣演進,
從古老的立法者到現在21世紀的父母,
想法其實一點都沒有改變囉。

百分之九十九的父母還是會想說:

「孩子,趕快找個好人家結婚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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